中药药理与临床

论中药类型化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制约 

来源:中药药理与临床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4

我国远在殷商时期,商汤宰相伊尹著有《汤液经》一书,始创中药汤剂。伊尹之后,从《五十二病方》,到最早的中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再到《本草纲目》,中国经典本草书籍记载的传统中药知识逐渐丰富。(1)《五十二病方》记载有242味中药,《神农本草经》为365味,《本草纲目》为1892味。参见田晓玲:《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年,第2页。在中国传承数千年之久的中药,已经成为中国人乃至全世界华人弥足珍贵的知识宝库。中国大陆各界并不满足于中药传统知识的消极保护,而是致力于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推动中药的创新与发展。由于专利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励中药创新,成为了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方式。本文对中药进行类型划分,并据此重点分析各类中药专利申请之法律制约。

一、中药类型和中药知识特征

(一)中药的知识产权特征

现代知识产品一般具有无形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中药知识亦满足于此。(2)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1,23—24页。首先,中药知识是一种信息、知识和思想,不受实体形态之约束;其次,在中药材充足的情况下,一方使用方剂,不影响他方使用同类型的中药知识,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再次,中药知识一旦公开,在没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可见,中药知识属于知识财产,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为进一步厘清中药知识之类型,在此不妨以一个中药专利方剂为例进行阐述。例子:一种治疗感冒的中药专利方剂(申请号:2),“药物组成:款东花1%~10%,桑白皮5%~20%,炙甘草1%~10%,生姜汁5%~60%,蜂蜜10%~80%。制备方法:将款东花、桑白皮、炙甘草浸泡水煮沸后滤汁去渣,浓缩后加入生姜汁、蜂蜜煮沸,搅拌均匀后冷却,分装。主治:祛寒、除痰止咳润肺、解毒,用于预防秋冬风寒感冒、咳嗽。”(3)章洪流、章鹿野:《中药专利文献方剂精选》,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第87页。

上述的中药方剂显示,中药知识的载体不是单一的,既包括中药产品(如按照方剂制成的中成药),也包括中药生产方式,甚至包括中药材本身(如款东花、桑白皮等)。此外,甚至连中药材在中药方剂的比例,也会影响中药知识的载体形式。上文引据的中药方剂对各类中药材的比例有严格的规定,按其制作而成的中药可以获得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成为正式药品。而民间的同类方剂,一般只载明中药材种类,而没有注明严格的比例,最终只能落入民间药的范畴。民间药属于传统知识,与近代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不相匹配,一般难以申请专利。可见,中药知识产权载体(中药种类)与其可专利性是相关联的。

(二)中药的法律定义和传统定义

1.中药的法律定义

中药知识产权载体类型之界分,源于中药的实际种类。中国大陆《药品管理法》将药品分为现代药和传统药,并将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材纳入广义的药品管理和保护之中。(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三条。现代药也称西药,是用19世纪以后发展的现代药学理论方法和化学技术、生物技术等方法得到的药物。(5)袁红梅、杨舒杰:《药品知识产权以案说法》,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年,第83页。传统药则是各国历史上流传下来的药物,在中国主要是指中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中药品种进一步限缩为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第二条。

由此可见,法律定义下的中药有如下两种特征。其一,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国家药品标准,即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三十二条。其二,形式上脱离传统的民间药,符合现代药品的制作工艺和流程。

2.中药的传统定义

而传统定义下的中药,范围远不限于此。首先,关于野生药材资源。在比较法的视野下,野生药材资源也被各国纳入药品法律(包含法律草案)管制的范畴。欧美诸多先进国家鉴于传统医疗及替代药学之重要性,提出植物药的相关法案,如美国FDA植物性产品规范草案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修订2001/83/EC指令之欧盟传统草药产品指令。而西医概念下的植物药,涵盖草本、植物产品、草药、植物抽取物、单离成分以及部分纯化物等。(8)颜上咏、贝俐珊、庄晏词、唐淑美:《论中草药之法律保护》,《东海大学法学研究》2005年总第23期,第254—255页。该植物药包括草本等野生药材资源。而且,野生药材资源是中草药核心的天然物质来源,传统意义上亦被认定为一种广义上的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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