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理与临床》
1 问题的提出
2 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2.1 创造性判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2.1.1 《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一般规定
2.1.2 创造性审查的前提
2.1.3 创造性审查的三步法
2.2 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实例
3 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与药理的关系
文章摘要:针对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问题以及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与中药药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研究。如果中药组合物发明是中医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的中药处方的基础上,仅仅根据已知的中药药理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中药组合物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或者技术效果是不容易想到的,则该中药组合物发明具备创造性。在中药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与中药药理的关系问题上,具备创造性的发明必然符合中药药理,但符合中药药理的发明不一定具备创造性,而人们对中药药理的认识也是不断拓展和深化的。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R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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